生態環境部:非正常工況VOCs 排放管控不到位 | 附非正常工況VOCs治理要求
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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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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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底,生態環境部發布一則重磅函件——關于征求《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原文寫明:當前VOCs治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必須加快解決。同時也寫明了VOCs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其中也點出VOCs治理突出問題之一為“非正常工況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企業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不到位,火炬排放未納入監管范圍“。那下面我們來看看關于VOCs非正常工況排放具體問題、檢查重點和治理要求。
1、存在的突出問題。
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不到位;部分企業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敞開式作業,VOCs直排;部分企業火炬系統監控不到位,有機廢氣未充分燃燒,產生大量VOCs排放。
2、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企業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規程制定情況、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況臺賬記錄和報備情況,以及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收集、治理、監測監控情況。檢查火炬監控系統安裝情況、引燃設施和火炬工作狀態臺賬記錄。
3、治理要求。
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應密閉操作,產生的VOCs廢氣應及時收集處理,確保滿足標準要求。停工退料時應密閉吹掃,最大化回收物料;產生的不凝氣應分類進入管網,通過加熱爐、火炬系統、治理設施或帶有惡臭和VOCs廢氣治理裝置的污油罐、污水處理設施、酸性水罐等進行收集處置。
在難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掃產物密閉排放管網的情況下,可采用移動式設備處理檢維修過程排放廢氣。蒸罐、清洗、吹掃產物全部處置完畢后,方可停運配套治理設施、氣柜、火炬等。加強放空氣體VOCs濃度監測,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濃度后再進行放空作業,減少設備拆解過程中VOCs排放。在停工檢維修階段,環保裝置、氣柜、火炬等應在生產裝置開車前完成檢維修;在開機進料時,將置換出的廢氣排入火炬系統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進行處理;開工初始階段產生的不合格產品收集進入中間儲罐等裝置并妥善處理。企業應在火炬系統安裝溫度監控、視頻監控、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安裝熱值檢測儀、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設備,相關歷史數據至少保存1年以上;火炬排放廢氣熱值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補充助燃氣體。
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不到位;部分企業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敞開式作業,VOCs直排;部分企業火炬系統監控不到位,有機廢氣未充分燃燒,產生大量VOCs排放。
2、排查檢查重點。
檢查企業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VOCs管控規程制定情況、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況臺賬記錄和報備情況,以及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收集、治理、監測監控情況。檢查火炬監控系統安裝情況、引燃設施和火炬工作狀態臺賬記錄。
3、治理要求。
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應密閉操作,產生的VOCs廢氣應及時收集處理,確保滿足標準要求。停工退料時應密閉吹掃,最大化回收物料;產生的不凝氣應分類進入管網,通過加熱爐、火炬系統、治理設施或帶有惡臭和VOCs廢氣治理裝置的污油罐、污水處理設施、酸性水罐等進行收集處置。
在難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掃產物密閉排放管網的情況下,可采用移動式設備處理檢維修過程排放廢氣。蒸罐、清洗、吹掃產物全部處置完畢后,方可停運配套治理設施、氣柜、火炬等。加強放空氣體VOCs濃度監測,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濃度后再進行放空作業,減少設備拆解過程中VOCs排放。在停工檢維修階段,環保裝置、氣柜、火炬等應在生產裝置開車前完成檢維修;在開機進料時,將置換出的廢氣排入火炬系統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進行處理;開工初始階段產生的不合格產品收集進入中間儲罐等裝置并妥善處理。企業應在火炬系統安裝溫度監控、視頻監控、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安裝熱值檢測儀、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設備,相關歷史數據至少保存1年以上;火炬排放廢氣熱值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補充助燃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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